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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80746号“麓邑拿破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19:24关于第57180746号“麓邑拿破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79号
申请人:南通瑶和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80746号“麓邑拿破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37881号“拿破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006157号“拿破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900911号“拿破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麓邑拿破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薄荷酒;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朗姆酒;伏特加酒;白酒;青稞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白兰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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