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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89736号“天天积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17:45关于第67189736号“天天积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19号
申请人:深圳优联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9736号“天天积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2563号“天天在线”商标、第8889400号“天天美妆网”商标、第9136575号“天天校园”商标、第9664220号“天天影音”商标、第12752547号“天天秀场”商标、第15147849号“zhe800 天天特卖”商标、第15191346号“天天管理 T&T”商标、第15704304号“天天装修”商标、第17511360号“天天货源tiantianhuoyuan”商标、第18620816号“天天生活 EVERYDAY LIVING及图”商标、第18214895号图形商标、第19418613号“天添 EVERYDAY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56403849号“天天视听”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3、引证商标一、七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一、七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十一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认读为“天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十三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天天”,该词与引证商标十一及引证商标十二中显著认读文字“天添”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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