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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5791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15:57关于第678579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02号
申请人:浦江县柏润莲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579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706023号“AROUND 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24773号“AROUND 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138130号“姑娘微笑QIZ KULKI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1、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2、经查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于2021年5月6日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被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亦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尚在使用。故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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