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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97112号“IHEAL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07:59关于第64897112号“IHEALT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610号
申请人:北京爱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97112号“I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81719号“I 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被驳回,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卫星传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18272号“I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除卫星传送外其余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卫星传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卫星传送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等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星传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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