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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11218号“壹铥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57:24关于第65511218号“壹铥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13号
申请人:壹铥铥(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11218号“壹铥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47443号“壹丢丢”商标、第29841380号“壹丢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壹铥铥”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具备可识别性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壹铥铥”构成,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标志。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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