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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3877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47:20关于第662387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149号
申请人:深圳市洁控生物医学应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387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36761号图形商标、第25183632号“ASIAN TIGERS及图”商标、第59517557号图形商标、第18755339号“智王ZHIW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3、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消毒设备、空气除臭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四图形部分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指代事物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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