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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58822号“初夏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19:40关于第65158822号“初夏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55号
申请人:广州绿植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捷创知识产权代理(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58822号“初夏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05293号“初夏 EARLY SUMMER”商标、第50278710号“初夏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用化妆品;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非医用漱口剂;口气清新喷雾;不含药物的牙齿清洗剂;牙膏;漱口水;清洁假牙制剂;宠物用不含药物的漱口水;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用化妆品;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漱口剂;口气清新喷雾;不含药物的牙齿清洗剂;牙膏;漱口水;清洁假牙制剂;宠物用不含药物的漱口水;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用化妆品、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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