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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29531号“狐妖小红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17:36关于第67629531号“狐妖小红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77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29531号“狐妖小红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狐妖小红娘”经过北京知产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后,均被认定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申请商标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且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案件判决书和决定书;2、其他商标资料;3、申请人媒体报道等商标使用证据;4、其他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狐妖小红娘”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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