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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82814号“拓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14:24关于第67182814号“拓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10号
申请人:拓乐瑞典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2814号“拓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03865号“乐拓 Letooop”商标、第31002306号“拓乐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钓鱼用具商品上的注册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该部分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竿用盒、钓鱼杆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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