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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25243号“小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09:12关于第61625243号“小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24261号重审第0000004811号
申请人:秦皇岛瑟沃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24261号《关于第61625243号“小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70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2095375号“小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4月6日第183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发光标志;测量装置;防撞头盔;眼镜;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商品与第24191247号“ISL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703596号“小岛工作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868691A号“小岛重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061793号“小岛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856714号“小岛e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移动电话用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耳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光标志;测量装置;防撞头盔;眼镜;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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