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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06919号“N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04:18关于第66206919号“N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57号
申请人:湖南诺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智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06919号“N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08435号“NB NEOBAT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648563号“NUBLAR N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各大航空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及发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B”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部分“NB”在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且表现形式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二的不予注册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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