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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32183号“康帝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58:18关于第66232183号“康帝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210号
申请人:北京汇佳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32183号“康帝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026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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