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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400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56:48关于第675400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23号
申请人:上海亿企惠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00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51589号图形商标、第17531632号“城置集团 WELLS GROUP及图”商标、第45957359号图形商标、第17238287号图形商标、第286296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设计理念、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托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信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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