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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89376号“佬人安LAOREN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53:11关于第67489376号“佬人安LAOREN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220号
申请人:北京急救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9376号“佬人安LAOREN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质量、来源等特点,其有自身显著性,也不可能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佬人安LAORENAN”使用在其指定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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