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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80338号“运维电力 YUNWEI POW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52:56关于第67380338号“运维电力 YUNWEI POW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96号
申请人:四川运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0338号“运维电力 YUNWEI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企业实力强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完全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人已经将其进行了版权保护,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00403号“新运维”商标、第20868210号“维运”商标、国际注册第708041号“VW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07803号“VW及图”商标、第35130097号“VW及图”商标、第440916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的09类商品关联性较弱,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实际使用图;产品合格证;销售证据;互联网商标注册证;电子数据存证证明;可信时间凭证认证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运维电力”与引证商标一中文“新运维”及引证商标二中文“维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变压器(电)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运维电力”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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