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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34842号“盛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52:44关于第66334842号“盛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810号
申请人:江苏盛达服务外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34842号“盛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90531号“SDJL 盛达交联”商标、第62008462号“盛达发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71206号“SHENGDATAX 盛达税”商标、第32062923号“新盛达”商标、第31280444号“盛之达”商标(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它们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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