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6812356号“亚洲时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51:49关于第66812356号“亚洲时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62号
申请人:唐山亚洲时代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12356号“亚洲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字号,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品牌设计理念及翻译件、品牌发展简介信息及翻译件、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品牌付费杂志宣传合同发票及相关广告刊载信息、各影视报纸杂志宣传、各媒体平台报道、各APP推广、历年展会资料信息、申请人品牌百度检索、线下销售店实体宣传、荣誉证书、专利证书、检验报告、出口证书、申请人关联公司域名注册信息及翻译件、申请人网站设计定金、付款以及网站截图信息、采购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代理协议书及代理商市场声明、销售发票、销售合同、采购订单、商业发票及翻译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亚洲时代”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