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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76566号“蜀渝郎SHU YU L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50:27关于第66476566号“蜀渝郎SHU YU L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188号
申请人:胡昌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76566号“蜀渝郎SHU YU 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73660号“鹰搏户外及图”商标,第22021013号“佰颐源BAIYIYUAN及图”商标,第25363221号图形商标,第61901814号“蜀鱼郎SHU LU LANG及图”商标,第57655247、22623540、21559537号图形商标,第13163744号“爱迪智造 id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之外的为他人推销、张贴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蜀渝郎SHU YU LANG”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文字“蜀渝郎SHU YU LANG”与引证商标四中文字“蜀鱼郎SHU LU LANG”文字构成相近,图形部分与由纯图形构成的引证商标三、六表现形式、设计方式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六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寻找赞助、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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