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5739332号“百年 BNTT 天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49:41关于第65739332号“百年 BNTT 天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249号
申请人:成都天天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德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9332号“百年 BNTT 天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95192号商标、第25124372号商标、第11797568号商标、第48471103号商标、第48459485号商标、第48469868号商标、第62128729号商标、第15130375号商标、第15346267号商标、第13260483号商标、第15386115号商标、第69219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臆造性词组,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欺骗性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四至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相关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至六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含有“百年”,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年份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