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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75793号“商邱庞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41:32关于第65975793号“商邱庞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74号
申请人:商丘市庞氏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75793号“商邱庞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创意的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任何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商邱庞氏”构成,其中“商邱”与“商丘”存在一定差异,不易被识别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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