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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015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39:46关于第627015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948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1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9199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雷达设备;救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在“计时器”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第9268421号“子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在“电缆”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时器;电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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