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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9594号“BIOIR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37:13关于第66999594号“BIOIR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42号
申请人:技术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9594号“BIOI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BIOIRON”为无含义的字母组合,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其功能用途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判决书、《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相关摘页、互联网上关于申请人“BIOIRON”的宣传报道、其它含有“IRON”的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IOIRON”易使人识别为由“BIO”和“IRON”两部分组成,具有“生物铁”等含义,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加热炉(工业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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