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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57576号“万物引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36:35关于第62857576号“万物引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78号
申请人:三个字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宁如鱼得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7576号“万物引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2092048号“万物互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显著撤销复审中。申请商标与第31330486号“万物本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54852666号“万物引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67165号“万物社 WANWUS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20047号“万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320879号“万物 WAN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800959号“万物预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2006655号“万物网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903893号“万物新能源 WANWUXINNE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3847479号“万物手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2004999号“万物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0913942号“万物商店 WANWUSHANG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9091317号“万物再生资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皆是在待删状态。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六至十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在“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投标报价;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寻找赞助”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会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在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六至十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所;文秘;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十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十三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十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十三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所;文秘;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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