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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54691号“酷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35:17关于第67254691号“酷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91号
申请人:广州酷威尚品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4691号“酷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1364号“酷威KU 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81854号“酷威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注销。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81521号“酷威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三在“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除“手套(服装)”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商品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围巾、袜、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围巾、袜、婚纱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酷威”与引证商标三“酷威特”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围巾、袜、服装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围巾、袜、服装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存续状态与该商标权存续与否无必然因果关系,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围巾、袜、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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