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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81361号“爱集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32:01关于第57581361号“爱集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6913号重审第0000004831号
申请人:爱集微咨询(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嘉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56913号《关于第57581361号“爱集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院作出(2023)京行终38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75476号“爱集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并已发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该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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