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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09007号“JoyMai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30:07关于第64709007号“JoyMai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226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09007号“JoyMa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5499号“电子商务网JOY及图”商标、第8121720号“JOY”商标、第11502773号“JOYMALL TD及图”商标、第15609114号“SJOY”商标、第19390074号“JOY ENTERTAINMENT”商标、第19965462号“悦联动力 JOY MEDIA及图”商标、第21025092号“JOY PICTURES”商标、第24118587号“JOY Reading Club”商标、第24810005号“JOY 电子商务网及图”商标、第32272725号“JOY Cinemall”商标、第25120801号图形商标、第61954627号“JoyLinker”商标、第63458702号图形商标、第15821954号“悦玛特 Joy Mar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3、引证商标十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四权利人已注销。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十二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质量控制、技术项目研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十一、十三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认读为“JOY及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十四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Jo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十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引证商标二、四权利人存续状态与该商标权存续与否无必然因果关系,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仍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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