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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43382号“番茄医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29:50关于第63843382号“番茄医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34号
申请人:北京中润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43382号“番茄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85172号“番茄医生”商标、第20745009号“番茄健康”商(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番茄医疗”,与引证商标一“番茄医生”仅一字之差,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饮食营养指导一项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辅助、远程医学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一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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