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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64399号“山野自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27:12关于第66164399号“山野自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48号
申请人:河北广卓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64399号“山野自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随意选择的四个汉字组成,表达是自然界的山川和荒野的含义,体现了无拘无束、向往自由的品牌理念。且使用在具体商品上没有描述产品的质量等特点,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山野自然”及图形组合而成,该标志含“自然”,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孵化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性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且“野”字缺少笔画,是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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