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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00486号“RTVER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26:53关于第66600486号“RTVER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296号
申请人:深圳市雅昌艺术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通达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00486号“RTVER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38008号“ARTVERSE”商标、第63720852号图形商标、第28272009号“白山云科技 BAISHANCLOUD及图”商标、第28273076号图形商标、第21312056A号“中技绿建 绿色建筑一站式服务运营商及图”商标、第38197491号“双瑞万基 SUNRUI WANJ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该项服务之外的艺术品鉴定、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数据加密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认读文字“RTVERSE”与引证商标一“ARTVERSE”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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