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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57418号“白猪商店 BAICHEW STO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25:36关于第60157418号“白猪商店 BAICHEW STO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03107号重审第0000004840号
申请人:白猪通商(成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03107号《关于第60157418号“白猪商店 BAICHEW STO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67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带有欺骗性”,一般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出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诉争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白猪商店”,指定使用在“宠物食品、狗食用饼干、猫粮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不会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来源或使用对象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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