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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26000号“风花雪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24:40关于第68026000号“风花雪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37号
申请人:仲宇晨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26000号“风花雪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67101号“风花雪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已对第15523881号“风花雪月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则两者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与购物中心相关的不动产管理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风花雪月”构成,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与购物中心相关的不动产管理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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