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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08903号“蜜蜂心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20:47关于第64308903号“蜜蜂心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82号
申请人:海南蜜蜂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08903号“蜜蜂心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71939号“蜜蜂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608553号“蜜蜂星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89089号“蜜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36543号“蜜蜂牌 CUD 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47、183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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