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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5070号“海霸王 HAI PA 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15:14关于第67315070号“海霸王 HAI PA W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91号
申请人: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5070号“海霸王 HAI PA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7307390号“海霸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已生效的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海霸王”与引证商标中文“海霸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复印纸(文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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