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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6562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14:55关于第667656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426号
申请人:艾伽盾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在第9类第667656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9901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介绍、荣誉及认证证书、宣传资料、购销合同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图要素、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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