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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75582号“战友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14:08关于第66475582号“战友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25号
申请人:安徽战友蚝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无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75582号“战友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93878号“战友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97511号“战友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890985号“战友蚝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115193号“战友醇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及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战友情”与引证商标二“战友情”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文字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战友情”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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