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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90735号“ChargeFin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13:37关于第65990735号“ChargeFin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34号
申请人:西门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90735号“ChargeFin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7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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