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8580593号“神州瑶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11:28关于第68580593号“神州瑶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348号
申请人:弘品堂(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瑶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80593号“神州瑶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69085号“神州夏都”商标、第25467567号“神州绿都SZLD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修理咨询服务;修锁服务;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洗衣店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修理咨询服务;修锁服务;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洗衣店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