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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68926号“TMA Young TKD Masters Associ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09:51关于第65268926号“TMA Young TKD
Masters Associ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10号
申请人:华明
委托代理人:吉林圣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68926号“TMA Young TKD Masters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小微型经济个体,并非人数众多的代表一个特定的社会团体、协会等在民政部门管理规范下的社团组织,申请商标中的英文“ASSOCIATION”可翻译为协会、社团、联合、联系、联想等多重含义。整体语句上申请人根本没有把“ASSOCIATION”单词翻译成为“协会”,没有实际宣传使用及误导消费者的事实。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摘页、营业执照、市场监督局证明材料及从业人员名单证明材料、荣誉证书、作品展示照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Association”具有“协会”、“联合”等意。申请人在其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填写的商标说明中将申请商标中的英文翻译为“青少年TKD高师精英联合会”,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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