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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71343号“天宫振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09:12关于第66571343号“天宫振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25号
申请人:四川华鲲振宇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时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1343号“天宫振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天宫振宇”并非固有词汇,而是申请人臆造的独特词组。申请商标中即没有表达服务质量特点也未表达相关服务的产地,故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且有众多含有“天宫”、“振宇”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天宫”为中国空间站的名字,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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