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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43637号“小瑜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08:46关于第67943637号“小瑜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726号
申请人:陕西思拓信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43637号“小瑜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0842、26525836号“小鱼儿”商标、第36944720号“小愉儿”商标、第53494400号“小瑜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组成元素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该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申请商标为其他类别已注册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卡纸板;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证书;文具或家用黏合剂(胶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笔记本;文具或家用胶带;锡纸;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小瑜儿”,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印刷出版物;图画;绘画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模型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印刷出版物;图画;绘画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模型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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