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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97088号“市井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05:38关于第66897088号“市井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278号
申请人:施晓静
委托代理人:河南恩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7088号“市井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特定的含义。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1771号“市井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市井味”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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