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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87191号“万泉丹露·山柚纯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03:08关于第67587191号“万泉丹露·山柚纯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189号
申请人:海南圣露山茶油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87191号“万泉丹露·山柚纯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打商标,有着独特的含义,为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一个独创性词汇,不具有任何欺骗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业标准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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