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6444133号“OVERBUN 扑满热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45:42关于第66444133号“OVERBUN 扑满热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71号
申请人:张人哲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44133号“OVERBUN 扑满热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50523号“扑满财经 PUMUM FINANCIAL SERVI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880957号“扑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591687号“扑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606525号“扑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765356号“䇚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571226号“满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596420号“满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部分、整体构成及设计特征、视觉传达出的信息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扑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扑满”、引证商标五“䇚满”、引证商标六、七“满扑”的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寻找赞助;广告;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