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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25352号“兴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44:00关于第64125352号“兴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53号
申请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25352号“兴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7048840号“齐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4435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692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且已过法定续展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79809号“庚申GENG-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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