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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29455号“ECOLOGICAL PANEL GUARANTEED 100% RECYCLED WOO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41:02关于第66229455号“ECOLOGICAL PANEL
GUARANTEED 100% RECYCLED WOO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40号
申请人:莫罗萨维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9455号“ECOLOGICAL PANEL GUARANTEED 100% RECYCLED W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均是对商品的真实描述,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同意删除“家具的塑料缘饰;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塑料包装容器”,其余商品均由100%的可回收木头制成。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0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的FSC认证证书及翻译;FSC组织简介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理由中声明删除“家具的塑料缘饰;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塑料包装容器”,但又请求在全部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因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放弃商品不明确,故对此案进行全面审理。申请商标由外文“ECOLOGICAL PANEL”、“GUARANTEED”及“100% RECYCLED WOOD”组合而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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