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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980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39:21关于第673980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382号
申请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980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1532号“福运来GOOD LUCK及图”商标、第17267372号“浙趣及图”商标、第5263445号“贺甜甜及图”商标、第12282440号“FUNTIME CANDY及图”商标、第17642835号“百笑轩Bai Xiao Xuan及图”商标、第5489388号“ZMARTO及图”商标、第4904292号图形商标、第5489386号“ZMARTO及图”商标、第669383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相关商标档案、相关报道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显著识别图形及引证商标七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申请人是否对申请标识享有著作权等其他权利,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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