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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41761号“鲜师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38:05关于第66141761号“鲜师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52号
申请人:成都鲜师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1761号“鲜师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65836号“鲜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在“广告宣传”等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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