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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14309号“艾缘灸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36:19关于第67514309号“艾缘灸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275号
申请人:北京艾缘灸道中医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14309号“艾缘灸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系对在先系列商标的延伸注册。2、申请商标中虽含有“艾”、“灸”二字,但是其正代表了申请人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该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艾”为菊科蒿属植物,“灸”指中医的一种治疗方法,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医用药草提取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使用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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