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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6080号“M.9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26:43关于第67076080号“M.9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028号
申请人:新疆赛合纳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6080号“M.9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阿拉伯数字、字母排列为“M.95”,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识别为标示商标来源的标识,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区分服务来源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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