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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87973号“旭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24:37关于第62387973号“旭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36240号重审第0000004850号
申请人:甘肃旭晶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36240号《关于第62387973号“旭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7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1570559号“晶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撤销在“石英晶体;陶滤波器;电动调节装置;半导体;晶片(硅片);发光二极管(LED);电子元器件”商品上的注册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剩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在“石英晶体;陶滤波器;电动调节装置;半导体;晶片(硅片);发光二极管(LED);电子元器件”商品上予以撤销,现核定使用商品为“计算机;电子防盗装置;USB闪存盘”。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晶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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